為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統一管理與協調,促進我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有序開展🍓🧖🏻♀️,保障學生與用人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之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條勤工助學活動是高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的🙆🏿、以自立成才為目的,多層次、全方位的有償社會實踐活動,是培養“四有”人才的有效途徑。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及其他活動。
第二條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學校規定及用人單位規章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議的各項義務,不得參加有損大學生形象、有害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條學校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校學生各類勤工助學活動管理與協調工作。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進行各種經營性活動😋。
第四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大學生不得參加傳銷活動✷。
第五條中心的職責:
1、與學校內外單位廣泛接觸,掌握需求信息,開辟勤工助學渠道,落實勤工助學崗位;
2💿、根據需求⛽️,培訓、安排學生參加各類勤工助學活動🫢;
3、調解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糾紛,依法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4、負責勤工助學基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
5、實施其它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六條校內各院、部、處🦓、室👰🏻♀️、館、企業等應積極為學生提供崗位,優先錄用本校經濟困難學生🐰。所設臨時崗位需至中心登記,具體說明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及擬付勞務酬金等情況,經中心審核後,列入勤工助學計劃💇🏽。若錄用單位為盈利單位,則學生的勞動酬金全部由該單位支付;若錄用部門為非盈利單位♙,則視具體情況支付勞動酬金,差額部分由中心補貼。
第七條中心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培訓🚵🏽♂️➞,凡不接受崗前培訓者,不得參加任何勤工助學活動;勤工助學的用人單位和崗位信息公開,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並簽訂三方協議𓀅👱🏿;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品學兼優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八條學生憑已蓋章註冊的《上海應用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登記卡》(簡稱《登記卡》)應聘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可被優先錄用。用工部門負責人對已錄用學生的《登記卡》進行保管,並在用工結束之後對學生的《登記卡》簽章記錄✉️,再返還學生本人。
第九條校外用人單位來校進行勤工助學招聘💂🏽♂️,必須攜帶營業執照復印件、負責人證件等材料,經中心審核後,簽訂協議,進行校內招聘。學生酬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條勤工助學酬金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1、科研類:本類業務適用於課題研究💴🧀,研究開發與應用🧚🏻♂️,報酬以計件方式或計時方式核算。其中計時報酬原則上不得低於11元/小時。
2、咨詢輔導類:(講座、輔導培訓班)🏄🏻♂️:本科生以18元/小時計🧎♀️👱🏽♂️,專科生以15元/小時計。
3、翻譯類(筆譯):外文譯成中文,報酬以外文24元/千字,中文譯成外文,報酬以中文18元/千字計👼🏿。
4、家庭教師類👨🏽🔧:小學生(1—3年級)20元/小時❎,(4—5年級)25元/小時,初中生30元/小時🔂,高中生40元/小時。
5🧑🏽✈️、校內勞務類:以計件或計時方式核算🎆,計時報酬原則上不低於11元/小時。
6🐁、勞務輸出類:本類業務指學生赴社會企🛑、事業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該類勞務的報酬包括基本工資🙌🏼🦣,各類津貼、補助、獎金☝🏿、車船費等均由招聘單位提供👨🏽🚒,具體由用人單位、學校和學生三方共同協商確定。計時報酬原則上不低於11元/小時。
7、其它:參加以上各類勤工助學的組織與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學生享受勤工助學待遇。
8、未列入以上各類別的勤工助學業務,由中心參照以上相關標準,視具體情況執行。
9🎎、崗位相對固定者,薪資待遇可按月計算。
第十一條 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薪資支付方式:由用人單位或部門統一填寫《月度勤工助學薪資考核表》(學生當月參加勤工助學的內容、時間、報酬)📔,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簽字後於每月十五日前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中心於每月二十日前做好統計報表交財務處,由財務處每月月底打入學生的農業銀行卡中🍾。
第十二條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雙方在訂立協議時應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中心有權對勤工助學的崗位進行檢查⬜️,有權對每一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跟蹤考核⛹🏽🦸🏼♀️;用人單位或部門在聘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合格的學生隨時可以通過中心及學生所在院(部)對其進行思想教育👩🦰,¾教育後不改的學生予以解聘💘,情節嚴重者中心將取消其在校期間的其它勤工助學資格。
第十四條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在學校和各院(部)學生工作部門的直接領導下進行,並作為黨政工作、社會實踐及勞動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學生的整體評價體系。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30小時🖖🏻。
第十五條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用人單位酌情收取管理費🍍👳🏼,用於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本條例的解釋權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