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肅考風考紀🤹🏽,建設良好的校風、學風和考風,保證考試考核的公平⏳、公正,規範對學生考試考核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處分條款的規定,本著教育的目的🤘🏽,特製定本條例。
學生考試考核違紀的處分按作弊情節輕重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一條學生有以下違紀情形之一,該門課程本場考試成績按“0分”記載,並給予警告處分。
1.未在規定的座位或監考指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2.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並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場或者禁止的範圍內喧嘩的📤🧑🏿🦱,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二條學生有以下嚴重違紀情形之一者,該門課程本場考試成績以“0分”記載🤷♂️,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擅自將試卷👩🏽🦴、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等)🤵🏿、草稿紙等考試考核用紙帶出考場外或離開考場未交卷者🦹🏽;
2.在考試考核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3.在開卷考試考核中🤲,攜帶禁止的資料或者工具的🤙;
4.拒絕👩🏿⚕️🏔、妨礙監考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三條學生有以下作弊情形之一,該門課程總成績以“0分”記載,同時取消其第二次考試資格✹👩👩👧👦,並給予記過處分👨🏽🦱。
1.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閉卷考試中,在桌面👎、衣服🀄️、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4.在開卷考試過程中傳遞課本⚛️、筆記本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5.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考試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
7.考場違紀被監考人員警告兩次仍不糾正的。
8.考試結束後,在試場內發現其有作弊痕跡,或由他人檢舉揭發的作弊行為的🙆🏿。
第四條學生有以下作弊情形之一🫨😑,該門課程總成績以“0分”記載🦈,同時取消其第二次考試資格,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及其他工具發送😖♡、接收考試考核相關內容的。
第五條學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請人代考者及替人代考者🦶🏼⛺️。
2.組織作弊,偷竊試卷或采用其他各種手段竊取試卷內容者👨🏻⚖️🦨。
3.累計兩次作弊行為𓀝。
第六條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七條其它
1.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訴委會”)提出書面申訴⛔,“訴委會”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處分決定的,由“訴委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如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2.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由校長辦公會復核後,報上海市教委備案⚈。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應用技術學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